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38號
原 告 長汎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弘
訴訟代理人 張雨農
莊舜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佩思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00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