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字第1081號
原 告 林瑞政
陳誼臻
被 告 石建烈
劉森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0五年三月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4年度重國字第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
分院106年度重上國字第2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6
9號)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為原告依據與本件同一原因
事實向國家賠償義務機關提起國家賠償之案件,依據國家賠
償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於民國105年3月15日裁定命在該
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揭案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