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雄司調字第272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國源 、呂○○、陳XX及呂**間塗銷信託
登記等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又金融機構因
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略以:相對人呂國源尚積欠聲請人新台
幣299,752元債務未清償。而查相對人將其所有坐落高雄市
○○區○○段○○○○○○○○號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為恐
遭聲請人追索,先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呂○○,
相對人呂○○即賣予相對人陳XX,相對人陳XX再賣予西對
人呂**,致聲請人求償無著,故為保障債權人債權,請求
塗銷系爭不動產之信託及買賣登記,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對相對人呂國源之債權乃屬金融機構因消
費借貸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且聲請人就該債權已取得本
院104年司執字第96744號債權憑證,其權利亦已獲得保障
,則本件調解之聲請顯無調解必要,依首揭規定,逕以裁定
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6款、第95條、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高雄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