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77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李宏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森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6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
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楊淑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曹德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