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字第7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字第73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俊翔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鍾侑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6日本院108年度南簡字第7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王俊翔(下稱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2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
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該裁定
已於108年12月17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
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本院臺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答詢表各1份在卷可參
,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並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月22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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