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豐交簡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光男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69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光男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王光男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查:被告前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
26日以108年度豐交簡字第485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
金新臺幣2萬元確定,於108年8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
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前受
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核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且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
釋文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前開案件與本案犯行二者罪
質相同,足認被告對於酒駕刑罰之反應力薄弱,應予加重其
刑。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已有二次犯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公共危
險前科,仍不知警惕而再犯本案,足見未因法律制裁而有誠
心悔過之意,被告漠視公眾往來權益,飲酒後率爾騎乘機車
上路,所為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甚鉅,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
命、身體安全之觀念至為顯明;考量其經警查獲時所測吐氣
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升0.37毫克,暨其為國中畢業之教育
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勉持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
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書記官許瑞萍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6960號
被告王光男男5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光男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確定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
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2萬元確定,於民國108年8
月2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於108年12月12
日14時許,在臺中市福星公園內,飲用啤酒後,竟於體內酒
精成分尚未完全代謝之同日16時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17時5分許,行經臺中市
西屯區黎明路3段與經貿路2段交岔路口時,因變換車道未打
方向燈,為警攔查,發現其全身酒味,遂於同日17時17分許
,對其施以吐氣式酒精濃度測試,而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值
達每公升0.37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光男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坦承
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當事人酒精測
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
表各1份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
知單影本2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
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又其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
錄表可參)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9日
檢察官鐘祖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孟燕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