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更(二)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7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賴妙雲法官許旭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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