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更(二)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1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號(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
楊雯齡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捌月叁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訊問後均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日執行羈押,復於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九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各延長羈押二月,惟至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九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訊問被告二人後,本院認以前項羈押原因均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九十七年八月三十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趙春碧法官許旭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紀美鈺中華民國9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