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6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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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2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263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郭隆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年7月1日執行羈押,並經本院於97年9月23日裁定自97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蔡美華法官柯雅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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