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68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3榮民計程車業服務中心台中地區分中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癸○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丙○○、辛○○、己○○、戊○○、丁○○及壬○○間因95年度重訴字第46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7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