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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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重更(一)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重更(一)字第5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林基豐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玖拾柒年拾貳月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犯殺人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乃於民國96年11月5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2月4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經於97年2月5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至97年4月4日止羈押期間屆滿;復於97年4月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至97年6月4日止羈押期間屆滿;復於97年6月5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羈押期間至97年8月4日屆滿,復於97年8月5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羈押期間至97年10月4日屆滿,復97年10月5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至97年12月4日羈押期間亦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2月5日起,第六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正枝中華民國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