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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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金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融資借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金字第30號原告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返還融資借貸款事件,曾聲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上開法院移送本院審理,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15,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93,2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92,26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