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重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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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上重訴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訴字第5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居德 律師
楊雯齡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8月3日執行羈押,至95年11月2日,3個月羈押期間屆滿前,經第1次及其後第2次延長羈押,至96年3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亦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3月3日起,第3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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