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О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旻吟律師
陳新三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2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三О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謝旻吟律師
陳新三律師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五月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