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二八五號
原告丙○○
甲○○兼右二人法定代理人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卿 律師被告丁○○右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