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1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婚字第149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對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新台幣柒拾萬元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柒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壹仟肆佰元,原告未據以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數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施敏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0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