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二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六七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六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以法矯字第○九二○○一八二八四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二年八月七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二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六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