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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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南小補字第11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繼釜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冠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