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七九四號
抗 告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台
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