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3年度桃簡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桃簡字第七九四號
  抗 告 人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為新台
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哲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彩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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