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雄小字第四七三八號
原 告 甲○凱悅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雄小字第四七三八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何清富
法院書記官 彭帥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謄本、欠
繳管理費明細表及管理規約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
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彭帥雄
法官何清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