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39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三九О號
原 告 丙○○○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伍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予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八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許,駕駛車號0
0-0000號自小貨車,在台中市○○路○段○○巷左轉無名巷時,撞及原告
所有僱用員工 洪文華 駕駛由該無名巷往中港路方向行駛之車號00-0000號
自小貨車。原告自行將受損車輛送修,共計花費二萬一千七百元。為此,本於侵
權行為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