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4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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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439號
原   告  李欣樺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蘭業股份有限公司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繳裁
  判費3萬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3萬0,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繳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3 年度 板簡 字第 1439 號裁定(103.08.15)[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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