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0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055號
上 訴 人  陳素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馮尚斌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陸仟陸
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