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60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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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6055號
上 訴 人 陳素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馮尚斌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伍拾叁萬陸仟陸
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叁佰陸拾玖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