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387號
原 告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訴訟代理人 熊寶忠
徐綉媛
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永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