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138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387號
原   告 景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文
訴訟代理人  熊寶忠
       徐綉媛
      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永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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