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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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69號
原 告 呂簡綢
訴訟代理人 呂芳嘉
被 告 詹李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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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世聰
上 三 人
訴訟代理人 田得亮
詹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947元【以原
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4.08坪(約13.488平方公尺)乘以每平方
公尺土地之公告現值計算,即13.488平方公尺×16,900元=227,
9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3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補費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