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361號
原 告 胡榮駿
被 告 黃榮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9月18日下午3時35分在
本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依本院103年7月29日函之通知,至瑞興銀行繳納調閱被告個
人資料費用新臺幣500元,因該部分費用,為本件訴訟必要之訴
訟費之一部,故原告若逾期不繳,即視本訴全部不合法,並逕行
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
書記官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