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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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26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被   告  薛惠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4585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478,303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4,68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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