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小字第15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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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小字第1512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魏妁瑩 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崇烈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316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繳納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