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秩字第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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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重秩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
被移送人 張晉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3年7
月27日以新北警蘆刑裁字第1030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張晉嘉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
扣案之菜刀壹把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3年7月27日3時55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路與疏洪八路。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菜刀1把。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 蔡文皇 於警訊時之陳述。
(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四)菜刀1把扣案可證。
三、扣案菜刀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
所用之物,爰依同法第22條第3項規定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第22
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15日
書記官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