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55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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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重簡字第552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念慈老實平等社會福利慈善事
      業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李進順
訴訟代理人  潘品權
       王龍生
被   告  林順洲
訴訟代理人  周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3年7月31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
付新臺幣(下同)113,4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3年6
月12日言詞辯論期日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3,9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復於10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變更聲
明為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26,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屬縮減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准許。又本件被告
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雖為受雇於原告擔任時薪制之員工,原
已有受領時薪薪資,然被告於101年12月25日、102年2月6日
分別自原受雇於原告擔任總務及總幹事之員工即訴外人李宗
文處再受領依序為5,000元及10,000元之薪資。又原告自101
年11月起至102年12月4日止所給付被告之薪資,其中有關國
定假日、特別休假日之薪資金額合計為11,250元。上開款項
合計為26,250元(計算式:5,000元+10,000元+11,250元
=26,250元)均為被告所溢領之薪資,致原告受有損害。
為此,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該金額,並
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6,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以被告於101年12月25日及102
年2月6日自 李宗文 分別受領5,000元及10,000元,均非原告
所溢付之薪資。又被告雖為時薪員工,亦有勞動基準法之適
用,故被告於「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之薪資,依法仍應
由原告支付等語置辯。
四、法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被告為其時薪制之員工,原已受領時薪薪資,然被
告於101年12月25日、102年2月6日自訴外人李宗文另領有5,
000元及10,000元,又於101年11月起至102年12月4日止自原
告所領之薪資,其中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之金額為11,250
元等情,業據其提出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及帳務總攬各乙份為
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固堪信為真實。然原告主張上開系爭
金額為其所溢付之薪資,被告應負返還責任等語,則為被告
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
1.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101年12月25日、102年2月6日各自訴外
人李宗文受領5,000元及10,000元,乃屬原告所溢付之薪資
乙節,固據其提出現金支付表乙份為據,惟質之證人即自
101年4月至102年3月止受雇於原告擔任總務、總幹事及財務
等職務之員工李宗文到庭證稱:「(問:101年12月25日被
告有無自你李宗文處領新台幣5,000元?102年2月6日被告有
無自你李宗文處領新台幣10,000元?)答:依流水帳目表所
示101年12月25日、102年2月6日被告依序有向我支領新台幣
5,000元及新台幣10,000元沒錯,帳目表是我製作的。」、
「(問:為何支付?)答:是依原告法定代理人李進順指示
我才會支付。」、「(問:是否為被告應得之薪資?)答:
款項是原告法定代理人李進順指示我支付的,但據我所瞭解
,這不是薪資,在我支付以後,林順洲所製作的流水帳不必
為相同的記載。」、「(問:是否為被告的薪資?)答:應
該不是被告的薪資。」、「(問:為何林順洲所製作的流水
帳不必為相同之記載?)答: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李進順有交
代。」、「(問:林順洲所記載的帳是何種帳?)答:林順
洲所記載的是上班的時數應領工資。林順洲自始至終均沒有
經手基金會的相關帳目,相關帳目都是在我102年3月前任職
期間我經手製作的。我離職以後就把相關帳目交還給原告法
定代理人李進順。」、「(有無補充?)答:林順洲所記載
的都是他自己的工作時數的記載,自始至終均沒有經手基金
會的相關帳目。因此林順洲於101年12月25日及102年2月6日
依序向我領取新台幣5,000元及新台幣10,000元並非薪資,
故無溢領薪資之問題。」等語(見本院103年7月14日言詞辯
論筆錄),足見本件被告於101年12月25日及102年2月6日依
序向李宗文所領取5,000元及10,000元並非被告之薪資,應
認被告無溢領原告薪資之情事,雖原告嗣改稱李宗文僅為掌
管原告法定代理人即李進順個人帳務及小部分的基金會帳務
,並無請李宗文付錢給被告,如果有付錢就是薪資等語,惟
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詞,依法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是原告上開主張,自難信為真實。
2.又原告另主張被告於101年11月起至102年12月4日止自原告
所領之薪資,其中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之金額為11,250元
,亦為原告所溢付之薪資等語。然查,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現改制勞動部)86年9月1(86)台勞動1字第037287號公告
所示,社會福利服務業自87年7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下
稱勞基法),且其所僱時薪勞工,自應受該法保障,不因工
資計算方式不同而有差異。另依勞動勞基法第36條之規定,
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日;同法第37條
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中央主
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均應休假
;同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
滿一定期間者,應給予特別休假;同法第39條前段規定,休
假工資均應照給。準此,勞雇雙方如約定週一至週五為出勤
日,其中如遇『國定假日或特別休假』者,依規定可免除出
勤義務,且工資照給(即時薪乘以排定工時);惟因時薪人
員之例假日工資已折入基本工資時薪中,故遇「例假日」只
須給假,不必另計時薪制勞工工資。有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0
3年7月14日北勞條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參以本件
被告依據原告主張被告於101年11月起至102年12月4日止,
在國定假日、特別休假日所受領薪資金額為11,250元,並製
作工作休假日期及受領薪資金額等如附表所示乙節,為原告
不爭執,足見被告雖為原告時薪制之員工,然依上開函示原
告基金會自87年7月1日起即適用勞基法規定,為勞基法之事
業單位,被告為原告所僱之時薪勞工,自應受勞基法之保障
,又觀諸附表所列被告之工作期日均係『國定假日或特別假
日』,足徵原告對被告在該國定假日或特別假日期間工作之
工資自有給付之義務。準此,被告受領該金額,於法並無不
合,是被告自原告受領系爭國定假日或特別假日期間之薪資
自無溢領情事,原告主張此部分有溢付乙節,併屬無據,亦
難採信。
㈡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自原告並無
溢領薪資,有如前述,則原告主張被告應返還系爭金額之請
求,核與上開要件不符,是其主張,洵屬無據,要非可採。
㈢從而,本件原告本於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26,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5條
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8月14日
書記官何佩琪
附表:
┌─┬─────┬───────┬───────┐
│編│節日名稱│日期│薪資金額│
│號│││(新臺幣)│
├─┼─────┼───────┼───────┤
│1│元旦│102年1月1日│900元│
├─┼─────┼───────┼───────┤
│2│春節│102年2月9日│450元│
├─┼─────┼───────┼───────┤
│3│春節│102年2月10日│900元│
├─┼─────┼───────┼───────┤
│4│春節│102年2月11日│450元│
├─┼─────┼───────┼───────┤
│5│春節│102年2月12日│900元│
├─┼─────┼───────┼───────┤
│6│春節│102年2月13日│450元│
├─┼─────┼───────┼───────┤
│7│春節│102年2月14日│900元│
├─┼─────┼───────┼───────┤
│8│春節│102年2月15日│450元│
├─┼─────┼───────┼───────┤
│9│春節│102年2月16日│900元│
├─┼─────┼───────┼───────┤
│10│春節│102年2月17日│450元│
├─┼─────┼───────┼───────┤
│11│228紀念日│102年2月28日│450元│
├─┼─────┼───────┼───────┤
│12│清明節│102年4月4日│900元│
├─┼─────┼───────┼───────┤
│13│清明節│102年4月5日│450元│
├─┼─────┼───────┼───────┤
│14│端午節│102年6月12日│450元│
├─┼─────┼───────┼───────┤
│15│中秋節│102年9月19日│900元│
├─┼─────┼───────┼───────┤
│16│中秋節│102年9月20日│450元│
├─┼─────┼───────┼───────┤
│17│國慶日│102年10月10日│900元│
├─┴─────┴───────┼───────┤
│合計│11,2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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