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270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小字第2701號
原   告  謝昀諺
被   告  王聖宏王聖逢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0000000
      0000000)所有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屏東縣屏東市○○里○○00○0號,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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