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簡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簡字第594號
原   告  顏宥芹
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
被   告  張詔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本院於民
國一○五年十一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
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原告於105年11月18日以民事陳報狀陳報
扶養費匯款證明,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
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
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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