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5年度港簡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110號
原   告  吳昕洧
       賴畇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
被   告  吳塗全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
被   告  黃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
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蘇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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