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港簡字第110號
原 告 吳昕洧
賴畇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 律師
被 告 吳塗全
訴訟代理人 吳啟勳 律師
被 告 黃琬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
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3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4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