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66號
原   告  張鳳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華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鳳救字第35號),如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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