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666號
原 告 張鳳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華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
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5年度鳳救字第35號),如經本院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
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
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