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程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郭泓邑 、 陳建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為新臺幣(下同
)258,764元(上訴人第一審請求269,622元,勝訴部分10,858元
,故本件之上訴利益為258,76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14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