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2年度宜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宜訴字第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林坤山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林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
9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捌拾捌萬捌仟捌佰元(計算式:
500,000元+【8,100元×48】),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肆仟伍
佰叁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
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上訴人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
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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