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東簡字第178號
上 訴 人 古錦堂
被 上訴人 文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古錦堂對於本
院民國102年9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500元,應徵上
訴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凌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