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矚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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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矚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矚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都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1
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都自民國壹佰零貳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俊都涉犯竊盜及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除否認起訴書附表二編號5所載之搶奪罪外,其餘均坦承在卷,,且本件尚有告訴人、被害人之證詞,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自民國10
1年3月15日起至同年5月23日止,陸續為本案之3次竊盜、5次搶奪犯行,其對象均為不特定之駕駛自小客車者,乘其不及抗拒之際,開啟副駕駛座的門搶奪車內物品,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性,於101年
9月25日起執行羈押,嗣於同年12月25日、102年2月25日起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被告就所涉犯之竊盜罪及起訴書附表二編號1、2、4所示之3個搶奪罪均坦承不諱,且有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證人之證詞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自101年3月15日起至同年5月23日止,多次犯竊盜與搶奪案件,參諸被告前已有多次竊盜與搶奪前科,且自承因家庭經濟因難,才有本件犯行,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是認原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仍俱存在,著自102年4月2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張明道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伶中華民國102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