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41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明坤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富貴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1744、17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六日下午四時。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前於民國100年7月26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00年8月9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惟因本件案情較為繁複,無法如期宣示判決,茲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期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爰變更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劉桂金法官羅貞元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書記官陳虹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