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簡上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家庭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102號上訴人 王進生 即被告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家庭案件,不服本院99年度簡字第2296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偵字第41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之犯罪事實,如本院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如附件)。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案,並有如刑事簡易判決書所載之證據及理由附案可稽,且查原審科刑所依之刑法第239條,其法定刑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原審斟酌被告犯罪情節,各量處其有期徒刑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稱妥適;而被告於犯罪後並未向被害人即告訴人道歉、賠償或取得諒宥,尚難認為其所受刑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故上訴意旨請求為緩刑宣告,尚難准許,其上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莊鎮遠
法官潘怡珍法官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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