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重上更(一)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 律師上列被告妨害風化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 黃敏盛 」部分,應更正為「甲○○」。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一項關於「黃敏盛」部分,查係「甲○○」之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日
書記官林家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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