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 林木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561,512元(計算式:337地號土地面積322.36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7000元×原告應有部分比例1038/1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543元。
二、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