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 陳珮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120,000元,即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之遲延利息、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07年3月起至142年8月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20,000元。就原告請求自107年3月起至142年8月止按月支付新臺幣20,000元部分,共計35年6月期間,揆諸前揭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40,000元【計算式:120000元+(20000元×12月×35年)+(20000元×6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6,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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