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91號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蔡坤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遽以計算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彰化縣○○鄉○○○段○○○○號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地號全部、同地段60建號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及前開不動產異動索引(所有權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他項權利及權利人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址均無遮掩)。
二、原告請求先行調解,故請依法繳足聲請費。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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