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正忠選任辯護人何昇軒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5810號)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
6月20日下午2時28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筑萱書記官阮弘毅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邱正忠未經許可,寄藏槍砲主要零件,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及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壹支及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子彈柒顆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邱正忠明知具有殺傷力之子彈及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均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管制之違禁物品,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寄藏、持有之。竟於民國107年8月中旬某日,在臺北市○○區○○街○○○巷○○○○○號,基於寄藏具殺傷力子彈及槍枝之主要組成零件之不確定故意,受某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阿卿 」之友人委託,代為保管具有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9顆(口徑7.9mm)、屬槍砲主要組成零件之土造金屬槍管1枝,並自該時起,將前揭子彈及土造金屬槍管非法藏放於上址內。嗣於107年10月15日上午8時許,為警持搜索票搜索上址,而扣得子彈10顆(已採樣3顆試射,其中1顆不具殺傷力)及上開槍管等物,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第13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1項第1款。
四、附記事項: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土造金屬槍管1支及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子彈七顆,依前述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非經許可不得持有,係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另經試射鑑定不具殺傷力之非制式子彈1顆,非違禁物;其餘雖經鑑定有殺傷力,但已經試射之非制式子彈2顆,已不具子彈之外型及功能,不具違禁物屬性,爰均不予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劉承武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筑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阮弘毅中華民國108年6月24日附錄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子彈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700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2項之罪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零件者,處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一│土造金屬槍管│壹支│├──┼────────────┼───┤│二│扣案未試射之非制式子彈│柒顆│││(金屬彈殼組合直徑7.9mm││││金屬彈頭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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