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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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2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248號原告新頻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鴻紳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 律師被告新彰數位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鋒 訴訟代理人 林更祐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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