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344號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理人 李宗霖 上列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SHINKUANGTRADINGCO.,LTD.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SHINKUANGTRADINGCO.,LTD.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如其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選任 沈弘偉 為在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經查經濟部公司資料查詢,相對人鑫碩實業有限公司業於104年12月10日經授中字第1043400356號函准解散,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及其住居所地址,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陳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三、按本票須經向發票人提示而未獲付款,始得聲請本票裁定。經核,聲請人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付款,然本票之提示付款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請求付款而言,故請具狀釋明有無現實提出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如有,並請敘明系爭本票其提示日為何年月日?中華民國107年2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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