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37號聲請人定緯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 賴建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以 徐瑞庚 為法定代理人或甲○○○得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依據,逾期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此依破產法第5條之規定,於破產程序亦準用之。
二、又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公司之董事長為徐瑞庚,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
1份在卷可憑,則聲請人以董事甲○○○為法定代理人提出本件聲請,於法自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限期命聲請人補正,逾期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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