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325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建築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3254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花蓮縣政府代表人乙○○縣長)住同訴訟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因建築法事件,業經本院於94年8月1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9月16日上午11時0分在本院第1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姜素娥
法官陳國成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2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