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10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28910、5312號)及移送併案審理(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510、65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戊○○○連續幫助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戊○○○於民國94年間,見報紙上刊有收購帳戶之廣告,雖知將自己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該他人可能以該帳戶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工具,然因缺錢花用,竟仍以縱使有人持其金融帳戶作為詐欺取財之犯罪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概括幫助犯意,㈠於94年10月間某日,與在報紙上刊登收購帳戶廣告之姓名、年籍不詳之劉姓男子聯繫,將其所有之楠梓煉油廠郵局帳戶第00000000000000號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新台幣(下同)共4,000元之代價,提供該名劉姓男子使用。嗣乙○○、丙○○、丁○○及甲○○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遭詐騙集團佯稱:如要借貸,須先購買保單等語要求上開4人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戊○○○之上開帳戶中。其後因詐騙集團未依約定付款並且失去聯繫,為上開4人發覺有異並報警處理。㈡於同年9月29日在高雄市○○區○○路與中山路口,以3千元之代價將其在高雄市○○區○○○路○號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下稱富邦銀行)所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提款卡等物,出售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陳先生」使用。而該綽號「陳先生」之男子取得上開帳戶後,即持之作為向不特定人詐財之人頭帳戶使用。於同年9月28日,該詐欺集團之成員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以「 劉志成 」為名,留言佯稱欲出售數位攝影機,並留下 巫佳樺 (由檢察官另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所申請之0000000000電話,適有己○○上網欲購物時,發現該詐欺集團刊登之廣告,不疑有詐,乃與之聯絡,表示欲購買上開數位攝影機1臺,雙方並談妥價格為25,300元,己○○在收到對方所傳真之偽造宅急便收據後,隨即於同年9月30日中午12時15分許,在臺南縣新市鄉遠東技術學院旁之統一超商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款25,300元入戊○○○前開帳戶,嗣己○○發覺遲遲未收到得標貨物,經查證後始知受騙。㈢於同年8月間某日,在高雄市○○區○○路郵局前,將其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下稱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簿、提款卡、提款卡密碼等物件,以3,000元之代價,交予某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吳 」之人士,用以幫助該等人士及其所屬之犯罪集團為財產犯罪後,將款項存入該帳戶內藉以取得犯罪所得。嗣庚○○在奇摩雅虎拍賣網站(http://w
ww.yahoo.com.tw)標得該詐欺集團人士以「 鄭裕祥 」名義所標售之筆記型電腦1台,並於同年10月4日13時許,接獲自稱為「鄭裕祥」來電顯示為0000000000號(申辦人為巫佳樺,由檢察官另行移送併辦)之電話,「鄭裕祥」要求庚○○先行匯款35,000元至戊○○○上開帳戶,俟收得款項後,再行寄送商品,致庚○○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翌日9時49分、9時58分,分別操作交通銀行自動櫃員機自其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交通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分別轉出18,000元及17,000元至戊○○○上開帳戶,後庚○○遲未接獲標得之手提電腦始知遭騙。
二、前開犯罪事實㈠,有被告於偵查之自白、被害人乙○○、丙○○、丁○○、甲○○於警詢之指訴、詐騙帳戶通報警示、郵政國內匯款執據13紙、郵政存簿儲金立帳申請書、楠梓煉油廠郵局交易明細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對帳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犯罪事實㈡有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被害人己○○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指訴、富邦銀行新興分行開戶資料、存提明細表、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及被害人轉帳匯款之單據影本;犯罪事實㈢,有被告於警詢之供述、奇摩雅虎拍賣網站電子郵件列印畫面、交通銀行自動櫃員機存戶交易明細表2紙、台新銀行客戶基本資料查詢等附卷可資佐證,是被告罪證明確。
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依此而論,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戊○○○先後將其金融帳戶存簿、提款卡、密碼提供予年籍不詳自稱「劉先生」、「陳先生」及綽號「小吳」之人使用,使該「劉先生」之人及其集團成員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如犯罪事實㈠所述之方式,連續向被害人乙○○、丙○○、丁○○、甲○○詐取財物,及使自稱「陳先生」、綽號「小吳」之人,以如犯罪事實㈡、㈢所述之方式,分別向被害人己○○、庚○○詐取財物,並以被告所提供之金融帳戶供作指定匯款之帳戶,規避檢警機關之追緝,以遂行該詐欺集團連續詐欺取財之犯行,然被告單純提供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參照前述說明,自應論以幫助犯。次按連續幫助與幫助連續為不同之犯罪態樣,如基於概括犯意,多次幫助他人犯罪,為連續幫助,該幫助者有多次犯罪行為;如以一幫助行為,幫助他人連續犯罪,則為幫助連續,就幫助犯而言,僅有一次犯罪行為(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865號判決參照)。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犯罪事實㈠部分,該年籍不詳之劉姓男子及其集團成員,連續向被害人乙○○、丙○○、丁○○、甲○○詐取財物之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分別於94年10月間某日、同年9月
29日及同年8月間,將其所開立之楠梓煉油廠郵局、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富邦銀行新興分行及台新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提款密碼交付予他人使用,其先後3次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提款密碼之幫助詐欺取財行為,時間緊接,手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幫助犯之連續犯,應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被告係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依法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提供郵局及銀行帳戶予他人以遂行詐欺犯行,非但增加被害人尋求救濟之困難,亦使施行詐術之人得以順利掩飾詐欺所得財物,復參酌被告所貪圖之利益僅為新台幣3、4千元,犯罪後坦承犯行及前無犯罪紀錄,素行尚佳,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公訴人雖未就被告幫助詐騙被害人己○○、庚○○部分之犯罪事實(即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4510、6598號移送併辦部分)提起公訴,惟此部分與聲請簡易判決之幫助詐欺犯行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又上開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598號併辦案件,檢察官以被告所為,係幫助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顯有誤會,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6條、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何慧娟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告訴人│匯款時間│遭詐騙金額│匯款帳戶│││││(新台幣)││├──┼────┼───────┼──────┼────────┤│1│乙○○│94年11月2日│14580│戊○○○所有之第│││├───────┼──────┤00000000000000││││94年11月3日│14000│號郵局帳戶│││├───────┼──────┤││││94年11月7日│30000││││├───────┼──────┤││││94年11月8日│21000││││├───────┼──────┤││││94年11月8日│25000││││├───────┼──────┤││││94年11月10日│32040││├──┼────┼───────┼──────┼────────┤│2│丙○○│94年11月4日│16800││││├───────┼──────┤同上││││94年11月4日│21600││││├───────┼──────┤││││94年11月7日│20000││││├───────┼──────┤││││94年11月7日│25000││││├───────┼──────┤││││94年11月8日│47520││││├───────┼──────┤│││94年11月9日50000││├──┼────┼───────┼──────┼────────┤│3│丁○○│94年11月7日│18600│同上│││││││├──┼────┼───────┼──────┼────────┤│4│甲○○│94年11月8日│23800│同上│││├───────┼──────┼────────┤│││94年11月9日│28600│戊○○○所有之第││││││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帳戶│└──┴────┴───────┴──────┴────────┘